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建议赋予检方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诉讼的权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提案》。在这份提案中,他提出了三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其中之一,是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的权利。
3月6日,汤维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最早是源于2015年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资格案,但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提起未成年人撤销权诉讼依然法律规定不明。
▲2021年9月4日,在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新庄社区农家书屋内,检察官在给社区未成年人宣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图据ICphoto
性侵、虐待儿童等舆论事件频发
建议赋予检方提起监护权撤销诉讼的权利
汤维建介绍,根据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监护权撤销诉讼的兜底单位,检察机关并未被明确授予可以就撤销监护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2021年修改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被赋予了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利,但监护权撤销诉讼是否在列亦不明确。
汤维建说,当前,性侵未成年人、虐待儿童等舆论事件频发,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为重要命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检察机关置于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以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的推动作用和基础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诉讼的权利,该诉讼的性质应当确定为公益型民事诉讼,介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间。”汤维建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使检察机关成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诉讼的最后主体。同时规定:在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在提起监护人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监护人资格撤销请求。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未成年人实施家暴
不需治安处罚的,建议警方对其发出告诫令
汤维建在其提案中建议,构建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令状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汤维建说,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人身保护令,责令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家暴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公权力主体上仅仅规定了法院的令状制度,而没有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令状制度,存在着不够周延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
汤维建建议,通过立法补充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监护督促令(实践中已有尝试);同时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的规定,针对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暴行为,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告诫令。“这样,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检察院的监护督促令、公安机关的告诫令就构成了较为完整严密的司法令状体系,对未成年人能够提供更为充分的司法保护。”
案涉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
建议统一转报检方审查有无必要提公益诉讼
汤维建还建议,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构建司法强制报告制度。他说,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时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发生竞合的诉讼,此种情形下,应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一中心,以检察机关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为切入点,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中涉及刑事与民事竞合时的一体化诉讼体制和机制。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强制填写该案件是否存在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如果存在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现象或隐患,检察机关以外的司法机关应当将其统一转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审查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或签发检察建议。”汤维建说。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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