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判?建议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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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判?
何种情况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相距遥远如何结婚登记?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等围绕草案中的热点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人民法院对女抚养权问题判决
建议听取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草案第861条第3款在“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前加上“尊重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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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听取8岁以上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同时也可以与第883条明确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相协调。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提出类似的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谭琳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这样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据,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适用。
谭琳还提到,1993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了,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也是把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作为确定抚养权的直接依据。因为2017年修订的民法总则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成八周岁了,所以目前法院也是按照听取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来处理这类案件。因此,建议对本条作以上修改。
建议将结婚登记前
应告知“当期患病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
“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代患过疾病,也有可能是很大的病,但后来治愈了,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但是不告知也不一定就触犯法律。”陈竺解释道。
“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建议修改
对于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在某段时间难以或无法同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年老、疾病、相距遥远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将草案第826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他补充道,这条规定从1950年以来,对于保证婚姻自主、防止包办代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现代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也为远程审查提供了条件。我们现在许多重要工作都可以做到,既可以是上门现场审查,也可以是远程审查。因此,从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更加便利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对此条款进行修改。
图据ICphoto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