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缺席审判后 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或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时间 • 2025-12-03 1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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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而在法院做出缺席审判之后,如果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草案中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是有六种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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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东方IC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到,此前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指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建议在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而草案最终增加了相应规定。

在对于死缓的规定中,草案提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缺席审判,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重点。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草案此前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因此,草案在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或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此次草案三审稿中因此增加了相应规定。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