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楼安装凸式防护窗遭强拆!泸州城管回应:小区物业无权拆除

时间 • 2025-12-01 1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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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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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正在上班的罗女士突然从小区业主群看到,自己刚安装不久的防护窗被人“强拆”了。

罗女士家住泸州市江阳区领秀嘉园小区,今年1月份接房并随后进行了装修,一个多月前请人安装了防护窗。罗女士说,安装的时候,就极不顺利,悄悄运了材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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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主拍到罗女士家的防护窗正在被拆除

防护窗被拆除后,罗女士找到物业,没有得到正面答复,她随后选择报警,最终获悉是物业公司安排的强制拆除。小区物业公司给出解释,因罗女士未按照统一标准,安装内置式防护窗,因此采取了整改拆除。

人未在家,防护窗被物业强制拆除

“业主群里有业主发出了我家防护窗被拆的视频。”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1月12日下午4点多,她正在上班,家里没人,自己之前也并不知情。

↑聊天截图

罗女士说,她的房子位于28楼,今年1月接房后进行了装修,目前还没有入住,考虑到家里小孩的安全,以及晾晒衣服方便,自己于一个多月前请人安装了凸式防护窗。

当天下午,得知防护窗被拆后,罗女士马上赶回小区,跟物业进行了了解,但并未得到正面回复,也不能确定是谁拆了自己的防护窗,于是选择了报警。

罗女士告诉记者,在警方介入后,物业公司一负责人13日回应,确系物业公司找人拆除了防护窗。并解释系对违建的整改举措,因小区里只能安装内置式防护窗,罗女士家安装的不符合统一标准。

罗女士表示,自己安装的防护窗确实是悄悄进行的安装,安装好后,物业公司确实联系过她,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没想到会趁自己不在家时被强制拆除。

罗女士对此非常气愤,她称自己花了10000多元来安装,目前要求小区物业为其恢复安装凸式防护窗,或者按照安装费用所开票据进行赔偿由自己重新安装,并在小区内张贴道歉公告,但目前还没有达成协商结果。

物业公司:安装违规,迫于其他业主压力

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在领秀嘉园小区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吕姓负责人表示,罗女士家的防护窗确系该物业公司进行了拆除,但系对违规建设的整改落实。

吕姓负责人出具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24小时内进行整改,时间为10月28日。吕姓负责人表示,在进行防护窗拆除之前,他与涉事业主进行了一次面谈,三次电话沟通,但没有得到落实,因此采取了强制拆除的措施。

吕姓负责人表示,在业主装修期间,小区业主签订有装修承诺书,明确了统一标准的安装要求。今年6月,物业公司也向城管部门作出“小区外立面统一标准”的请示,并得到了江阳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肯定回复。

↑小区楼房

记者在这份请示中看到,确实有“所有阳台和窗户只能设置隐性式、内置式(安装在窗户内)的防护网”,以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遮阳(雨棚)”等条款。在这份请示文件后,附有部分小区业主的签名。

吕姓负责人称,按照小区业主自治的原则,其他业主均安装了内置式防护窗,因此,罗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吕姓负责人说,罗女士的例外情况,让物业公司面临着其他业主方面的压力。

城管部门:不临街面防护窗安装由业主自治议定

江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第四执法队队长宋仕斌介绍,小区内业主的违建行为,小区物业不能自行拆除,其职责是及时发现、制止,以及报告城管部门处理

关于凸式防护窗是否可以安装的问题,宋仕斌表示,按照原来的《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其他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该符合市容标准。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临街面建筑物一律不能安装超过立面的防护窗,非临街面,采取小区业主自治原则,按照或者高于管理条例的统一标准,协商一致进行安装。目前,泸州市新的市容标准正在修订中,因此,按原有标准,未明确规定小区内非临街面不可以安装超过立面防护窗。

11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在业主群内看到,有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表现出“权力过大”。罗女士也对“统一外立面标准”的请示后的这份签名表达了异议,认为这份签名并不能代表大部分业主意见,未能实现“自治原则”。

宋仕斌告诉记者,关于领秀嘉园业主和物业公司就防护窗产生的纠纷,目前城管部门已介入调查并积极处理。

物业公司吕姓负责人表示,正在力求解决此事,关于其他业主的意见,也将进一步收集,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部门磋商。

红星新闻记者杨灵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编辑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