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前三批药物集采节约费用超千亿,5月完成第四批集采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由国办印发。
1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就此召开例行政策吹风会。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两年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产品的平均降幅达到了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上超过了1000亿元,有效降低了患者负担,同时也根除了过去存在的“降价死”的现象,杜绝了招采平台随意撤网现象,提高了群众用药的可及性。预计今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成果。
▲吹风会现场
药品集采开展两年来
药品销售中间灰色利益链被切断
陈金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着价格虚高、流通不规范等问题,加重了患者用药负担,群众诟病已久。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医保局会同卫健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改革从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开始(简称“4+7”),扩展到全国,到目前为止接连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目前第四批集采工作也已经开始。
陈金甫介绍,两年来,改革围绕几个核心环节开展:
一是探索“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由企业自主参加、自主报价、医院报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每个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和价格。中选企业不必再为进入医院销售而公关,切断了药品销售中间的灰色利益链,净化了药品流通和使用的环境。
二是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既发挥政府在重大改革中的组织保障作用,又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同时发挥上海市医药采购中心这一专业平台的操作优势,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操作既有机结合又分工协作,形成了市场机制充分彰显、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治理体系。
三是注重系统集成、综合配套。通过医保基金的预付、医保支付和中选价的协同,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激励等综合措施,建立了对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相应的监测监管和考核机制,确保中选产品供应及时、使用顺畅、质量可靠。
四是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保障措施。在严格质量保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药监部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医保部门、工信部门全力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使用。
前三批药物集采节约费用超千亿
预计5月群众可享受第四批集采成果
据介绍,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产品的平均降幅达到了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上超过了1000亿元,有效降低了患者负担,提高了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同时,地方按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基本规则,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级集采累计达到259个品种,每年可节约费用达到240亿元。
据悉,新的采购制度以带量采购有力根治了带金销售的积弊,挤掉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灰色费用空间,引导企业转变营销模式,一些企业研发投入明显增强,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也有利于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降低了药品的费用,促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腾笼换鸟”。结余留用等激励政策,促进了合理的用药,也有利于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绩效提升。经过改革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制度体系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同时形成了公开、透明、公平、有效的招采规则,为进一步探索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
对于下一步工作,陈金甫表示,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预计今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成果。二是指导地方规范化开展药品集采。三是推进药品集采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四是落实好相关政策。加强中选品种的质量监管,督促中选企业做好中选产品生产供应,监督监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中选产品质量、供应、使用。
红星新闻记者吴阳北京报道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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