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观察|员工遭遇职场性侵害性骚扰,单位敷衍塞责处理迟缓该如何担责?

时间 • 2025-11-16 12: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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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8月7日,一名阿里巴巴女员工曝出,自己被领导要求出差陪客户喝酒,其被灌醉后遭到猥亵。此后,其领导又偷办酒店房卡,四次进入她房间对其进行侵害。女员工向HR和相关负责人反馈无果后,前往餐厅发传单抗议和网络维权。

遭遇职场性侵害性骚扰,单位是否有责任?若事发后,单位敷衍塞责处理迟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8月9日,承办过多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我国《民法典》对于职场性骚扰的规定采取的是一个权利保护主义和职场保护主义相结合的途径。

《民法典》1010条第2款规定,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抑或发生了性骚扰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性自主权和劳动者工作的体面、安宁的权利,劳动者就可以依照《民法典》1198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者依照《民法典》1191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的规定,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网传女员工在阿里园区食堂拉横幅、发传单

阿里公布处理决定:

业务总裁引咎辞职,涉事男员工遭辞退

8月7日晚,阿里巴巴创始员工之一蒋芳带领的独立调查组发出第一封内部公告。独立调查组认为,相关主管和HR同理心不够且有重大判断失误,应进行认真检讨,严肃反思。调查组还公布,除涉嫌男员工被停职接受警方调查以外,该员工的一级二级主管、一级二级HRG总共4人也被停职配合内部调查。

8月8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发帖回应,用震惊、气愤、羞愧,表达对阿里一员工涉嫌侵犯女同事事件的感受。他同时表示,必须调查清楚,给全体阿里同学和全社会一个交代。

▲阿里巴巴董事长张勇发内部信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事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

张勇表示,事件对这位女员工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无论警方的调查结果如何,“我们会尽全力关心和照顾好她。”

该处理决定还提出,涉事男员工和女同事在酒醉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关于他是否有强奸或者猥亵等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

民法典规定:

企业应采取合理预防等措施,防止性骚扰等事件发生

围绕这一事件,企业员工在遭受职场性侵害、性骚扰时,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责任,负有哪些责任,用人单位若在处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处置、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该条款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承办过多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我国《民法典》对于职场性骚扰的规定采取的是一个权利保护主义和职场保护主义相结合的途径。《民法典》1010条第2款规定了,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抑或发生了性骚扰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性自主权和劳动者工作的体面、安宁的权利,劳动者就可以依照《民法典》1198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者依照《民法典》1191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的规定,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万淼焱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尽到义务,让员工在工作环境中遭受了性骚扰而造成严重后果,单位要在性骚扰过程中承担一部分责任。在韩国有案例显示,员工在韩国的企业遭遇到了性骚扰带来严重损害,韩国的司法实践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万淼焱认为,我国对此类案件也应该按照工伤来处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则认为,《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有一些现实的条件,比如单位只能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于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或者工作原因以外的事情,就无法要求单位再提供保障。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1010条规定,对于职场性骚扰,法律条文的限定是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并没有时间上的规定。同时也要求了企业要有人负责,要设置相关机制。

公司要求员工陪客户喝酒,能否拒绝?

专家:陪酒不属于员工工作范围,员工有理由拒绝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职场性骚扰发生以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单位将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从宏观层面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的措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法律对涉事单位的责任认定并不明确,比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调查处置等措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应的配套制度。

那么,员工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个防止性骚扰发生的劳动安全保障条件?

对此,王辉认为,员工有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条件的权利,但是具体针对性骚扰,目前还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包括阿里巴巴的女员工在内,近期也曝出有其他大公司女员工被要求陪客户喝酒。那么,在商务接待中,员工被上司要求陪同客户喝酒,是否可以拒绝呢?

对此,万淼焱表示,在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陪酒从来都不是劳动者的义务。陪酒是一种社会陋习,它本质上不创造任何劳动价值。劳动合同也不会将陪酒作为内容,这本来就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员工有理由于拒绝陪酒的要求。

王辉同样认为,陪酒不应该是员工工作范围。但如果员工因为拒绝陪酒,在工作中被刁难、排挤,这种情况依靠法律保护难度比较大。与此相同,员工因为拒绝了上司的性暗示而遭到排挤,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面临难以取证的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吴阳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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