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再谈降低刑责年龄:是极其慎重、非常有限的微调

时间 • 2025-10-30 06:31:37
周岁
犯罪
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做出的调整,特别是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再次就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修改完善进行了阐释。

王爱立指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修法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王爱立表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4)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前,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法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有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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